作者:凌海市 点击次数:132 发布时间:2022-11-25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柴油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通告
按照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以下简称“国四”)。为全面落实上述环保规定,现就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柴油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贴办理
(一)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产品,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柴油农业机械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二、企业投档
(一)拟参与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农业机械产品,农机生产企业需在2022年12月1日后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平台自主投档,已取得补贴资质的也需重新投档。
(二)已销售但未完成投档的“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农业机械产品,农机生产企业要在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相关产品投档工作,逾期未投档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格。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已购“国三”产品补贴申领和“国四”产品参与补贴宣传和解释工作,要严格柴油农业机械补贴机具核验,加大抽查力度,及时报告异常情形。请广大购机者按要求进行补贴机具的购买及申报。
(二)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全面落实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主体责任,规范诚信经营。对农机生产销售企业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构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由此引起的全部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5日